2009年3月11日 星期三

對音樂愛好定義的差異

日前有人在我的Youtube帳號,批評我的一位小女學生,不該用民謠吉他演奏古典曲。這使我回想起幾年前,我也曾經被批評演奏難度高的曲子應該用幾十萬的名琴。我不了解,難道沒有古典吉他的琴友就沒資格彈奏古典吉他曲嗎?沒有幾十萬的名琴就不配彈難的曲子嗎?

我認為,對音樂的熱愛,應在於個人願意花多少時間、心力對這項樂器的付出,而不是你買的吉他有多「貴」!對於家庭經濟不寬裕的小孩而言,一年的零用錢可能只有二、三仟元,他用這辛苦存了一年的零用錢,買了一把吉他,而且很認真的學習,你竟然認為他沒有一把名琴,所以不能彈吉他!這不是阻礙他們實現夢想的機會嗎?

我從不讓學生買超過他們經濟能力負擔以外的吉他,因為我深深認為學習音樂並不見得需要花很多錢,只要他們有這個興趣、認真的學習就夠了。馬可福音第十二章中提到,「一次,主耶穌站在殿堂門口觀看人們獻禮。有些人較富裕,捐得較多。後來有一個窮寡婦前來投了兩個小錢。這兩個錢是不值錢的,但在神看來,這寡婦捐的,比那天所有來獻禮的人捐得都多。爲什麼?因爲她捐了她全部所有,甚至包括她“養生的”。耶穌說:“我實在告訴你們,這窮寡婦投入庫裏的,比衆人所投的更多。因爲他們都是自己有餘,拿出來投在裏頭;但這寡婦是自己不足,把她一切養生的都投上了。」

花100萬買吉他卻不認真練琴的人,比只花得起3仟買吉他卻認真練琴的人來得更愛音樂!這種價值觀,我不懂。